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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借钱还不了 担保人被判担责
法院判决,其还钱后可向朋友追诉
南国今报柳州讯(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)市民王先生近日遭遇麻烦事,3年前,朋友刘某借款80万用于生意周转,而王先生在借款协议上担保,愿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。结果,刘某未能还款,出借人将王先生起诉到柳州市城中区法院。最终,法院判决刘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110余万,王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待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刘某追诉。
2013年7月,出借人廖先生与刘某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约定廖某通过银行账户向刘某出借80万元,借期至2014年1月16日,而王先生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。协议签订后,廖先生即向刘某支付了借款。然而,借款期限届满后,刘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廖先生将刘某、王先生诉至法院。
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廖先生与刘某签订的《借款协议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协议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协议签订后,廖先生已依约发放了借款,但借款到期后,刘某未按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故廖先生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,合法有据,法院予以支持,但是关于利息金额,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4.5%,已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,庭审中,廖先生主张按照月利率2%计付利息,该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受法律保护,法院给予支持,刘某应向廖先生支付借款利息35万余元。
此外,根据《借款协议》的约定,王先生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,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、违约金等。因此,王先生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,有权向刘某追偿。最终,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